5月25日,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,两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,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被判赔偿生态补偿金共计173362.25元,承担评估费用10000元,两被告人还被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5000元,扣押在案的江砂拍卖款132123.75元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宗某荣与被告人周某2020年10月4日21时左右商议后,分别驾驶芜湖海联某运输船及无名号吸泵船来到长江干线枞阳段250白沙浮附近水域,以装满一船沙5万元的价格共同盗采江砂(未实际支付)。当天22时许,正在巡逻的水利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宗某荣的船只及盗采的江砂。周某的吸沙泵船只也于次日零时许被水利部门执法人员盘问,并责令停靠指定地点。10月8日,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经称重及鉴定,上述盗采的江砂共计2502.25吨,价值人民币102592.25元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江砂拍卖,拍卖总额共计137623.75元人(扣除拍卖费用,余额132123.75元)。
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受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,安庆师范大学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做出《安徽省长江干线枞阳段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》,认为宗某荣、周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,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,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费用165832.25元,另需赔偿渔业资源损失7530元,或放流相同人民币价值的鱼836尾(鱼种可为四大家鱼的一种,放流前需进行消毒处理)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宗某荣、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价值人民币102592.25元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,且系共同犯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宗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宗某荣、周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法院审理认为,宗某荣、周某非法采矿的行为损害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相关损失已经专家评估,两被告不持异议,故对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,应予支持。
(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胡毅杰)